(2015)鄂崇阳执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解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执字第380-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昆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朋往,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明亮,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升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佟,该公司行政部门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内容约定由本院解除冻结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湖北仁为利制造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中固管桩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人民2,166,12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