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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488号申请人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15区天山路美食城南B楼。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被执行人李勤,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申请人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天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王更旭审判员  许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