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俞赞与徐丽萍、裘叶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赞,徐丽萍,裘叶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528号原告俞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叶平,浙江中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丽萍。被告裘叶欢。原告俞赞与被告徐丽萍、裘叶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徐丽萍、裘叶欢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徐丽萍、裘叶欢承担本次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俞赞的委托代理人朱叶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丽萍、裘叶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月19日,徐丽萍因日常开支需要向俞赞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向俞赞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至今,徐丽萍并未归还该笔借款。另查明,徐丽萍与裘叶欢于1985年1月23日登记结婚,俞赞为本案支出公告费人民币6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丽萍、裘叶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俞赞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徐丽萍、裘叶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俞赞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徐丽萍、裘叶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佳音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人民陪审员 由 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