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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二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苗海军与武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海军,武广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534号原告:苗海军,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姜祥满,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广忠,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海军与被告武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海军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苗海军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