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路某。委托代理人:张志强、郗为北,河北邯郸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及其委托代理张志强、郗为北,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之后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得知自己怀孕。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婚后被告一直隐瞒曾因犯罪住过几年监狱,且有非常严重的暴力行为,性格暴燥,怀孕期间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还殴打和辱骂原告。被告在外面大手大脚,而对原告相当冷漠,婚后一分钱也不给原告。因原告想买件衣服,被告就与原告发生争吵,随后便对原告实施暴力,打得原告眼上瘀血,事后也不管不问。另被告让原告向娘家要钱,原告不好意思,被告又对原告进行殴打。自2014年2月至今被告无故殴打原告十几次,被告没有尽到一点做丈夫的义务。在原告一谈到孩子的时候,被告就主张要打掉孩子,现孩子已出生。孩子出生后被告不管不问,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原告曾于2014年11月7日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归还原告陪送的嫁妆(详见财产清单);3、婚生女孩(尚未起名)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我打原告不是事实,我根本没有打过原告,我与原告感情很好,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说的陪送财产,如果在我家里,我同意让原告拿走,我要求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21日(农历2013年腊月21日)典礼同居,××××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8月中旬,原、被告分居至今。××××年××月××日,原告生一女孩(未取名),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11月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双方至今未能和好。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永年县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2014)永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对原告进行调解,原告不同意和好。另原告要求自行承担婚生女儿的抚养费,并放弃要求被告返还陪嫁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11月份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诉讼中经本院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鉴于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女儿(未取名)未满两周岁,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自行承担婚生女儿的抚养费以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陪嫁财产,属于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婚生女孩(未取名)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世霞代理审判员 王斯然人民陪审员 刘树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莎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