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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许某甲、许某乙等与许某丙、许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甲。申请执行人许某乙。被执行人许某丙。被执行人许某丁。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某甲、许某乙与被执行人许某丙、许某丁因继承纠纷一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且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08)丛民初字第84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刘冠军审 判 员 李道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红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