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秦锦芳与秦侠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锦芳,秦侠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253号申请执行人秦锦芳,女,196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秦侠范,男,194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锦芳与被执行人秦侠范(2015)民一(民)初字第3073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侠范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已被本院查封。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6,082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