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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光仕与何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495-1号原告冯光仕,男,195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家辉,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光仕与被告何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光仕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家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光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光仕撤回对被告何家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冯光仕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聪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