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纪元坤与王长德、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元坤,王长德,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纪元坤。被执行人王长德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