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纪元坤与王长德、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元坤,王长德,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纪元坤。被执行人王长德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