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江平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尚任。委托代理人迟永强。申请人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日发出公告,2015年4月21日《人民法院报》正式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226334446,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7日,出票人为诸城市宝迪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城鼎茂贸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衍波审判员 于金强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