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新宇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华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宇,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华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杨新宇,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吴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明祥。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芮卫东,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华明,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宇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华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涉嫌刑事案件已被芜湖市三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胡宗正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人民陪审员 吕美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梦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