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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红与被告张甲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张甲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966号原告王小红。被告张甲保。原告王小红与被告张甲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博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红、被告张甲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红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4月17日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又缺乏对原告的关心和照顾,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阴影和创伤。2015年8月23号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独自离开家,再未返回。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张甲保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大部分事实及理由不属实,原、被告只是偶尔吵架、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感情没有破裂,现原告已有身孕三个多月,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4月17日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四月原告王小红怀孕。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审理中被告张甲保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天水市中医医院彩色超声诊断报告单,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均经庭审质证,双方无异议。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发生矛盾后,夫妻双方应正确对待,冷静处理,本着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结婚,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相互缺乏理解和沟通,以致矛盾没有及时得到化解,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况且原告已经怀孕,完整的家庭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此,本院为双方提供慎重考虑的时间以及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通过沟通和交流,努力挽救婚姻。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小红要求与被告张甲保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博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