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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国石与被执行人蒋玉文、邵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蒋某某,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员工,住义县。被执行人邵某,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本院在执行夏某某与蒋某某、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蒋某某自动履行全部债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二初字第01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孙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