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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丰城支行申请李华明江柿英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李华明,江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负责人:梅欣,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华明,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江柿英,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李华明、江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李华明、江柿英在银行系统的帐户无存款,在车管、房产管理、工商、土地资源管理局均无登记信息。鉴于此种情况,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3812.88元,已执结标的为0元,未执结标的为33812.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丰法(2014)丰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华明、江柿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刘 铭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