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5)花民催字第6号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东原财富广场一期(3)1—19—2、3、4。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璨,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申请人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305220/04360615号的银行转账支票(出票人:贵州民族大学,收款人: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52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永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