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58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宏,铜仁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兴文,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网岭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谭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文李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