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丘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高其浩、李新英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高丘信用社,高其浩,李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高丘信用社。代表人:梁丽,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高其浩,男,生于1976年1月8日。被执行人:李新英,女,生于1965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丘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高其浩、李新英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李新英所有位于镇平县城新华路南段西侧砖混房屋一幢及土地(房权证号为:000146**号)予以查封。该房产经河南光大海纳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评估价值为692405元。2015年7月7日向申请人和二被执行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新英所有位于镇平县城新华路南段西侧砖混房屋一幢及土地(房权证号为:00014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朝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山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