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2015石民初32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梁某,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邓某甲,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梁某诉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因工作原因认识后,于××××年××月××日在广东省惠州市良丼镇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缺乏沟通,夫妻感情一般,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邓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邓某丙。婚后,原告发现被告长期存在赌博的恶习,双方为此经常吵架。2009年2月27日,被告因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拘留期满后,被告不但不知悔改,继续赌博,甚至对家庭不闻不问。由于被告赌博,原告家庭经济环境急剧落下,为了偿还被告在外欠下的赌债,原告不得不将夫妻共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富丽家园富丽楼D座303房的房屋及位于番禺大石的商铺出售。由于被告不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职责,整个家庭的重担全部压在原告的身上,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女儿年龄幼小,原告一直对被告进行忍让,并希望被告能够改掉恶习。然而在2011年5月7日,被告竟然留下一张字条后抛弃原告及子女,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存在赌博的恶习,虽经公安机关教育仍然不知悔改,此外,自2011年5月7日被告突然离家出走后,原、被告双方便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被告对原告及儿女也一直不闻不问,至今为止双方已分居4年以上。被告的上述行为直接导致了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双方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如继续维持该婚姻只会给双方带来更大的伤害和痛苦。经过深思熟虑后,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邓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工作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邓某乙和女儿邓某丙,现两子女均已满18周岁。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由于被告长期存在赌博的恶习,双方经常吵架,夫妻感情恶化。2009年2月27日,被告因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被告留下字条离家出走后,长期没有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新入所被拘留人员衣物登记表、新收被拘留人员衣物登记、邓某甲字、证人证言及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应当共同经营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维系和培养夫妻感情。但由于被告长期存在赌博恶习,经常引发夫妻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薄。被告离家出走后长期没有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逐步恶化。经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邓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被告邓某甲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成臻人民陪审员 麦绮旋人民陪审员 朱肖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