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274号原告:金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