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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274号原告:金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