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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宝利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合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宝利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合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84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宝利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盛景路。法定代表人王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浩宇,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德合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工业区B区26栋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张苏麟。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宝利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合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宝利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宝利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为122.85元,保全费297元,共计41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雅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