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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与黄月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黄月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负责人:丁志祥。委托代理人:赵垚瑶、张锴琳。被告:黄月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诉被告黄月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月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