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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赵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付祥与李海勤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赵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张某某,男,1952年7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光武,赵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59年6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宜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冠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