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赵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付祥与李海勤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赵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张某某,男,1952年7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光武,赵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59年6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宜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冠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