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民初字第0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897号原告邱某,女,1974年10月24日生。被告张某,男,1972年6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桂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