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897号原告邱某,女,1974年10月24日生。被告张某,男,1972年6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桂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