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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雷波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龙涌诉被告号史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涌,吴史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627号原告龙涌,男,生��1986年12月25日,汉族。被告吴史哈,男,生于1966年1月20日,彝族。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涌诉被告号史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龙涌承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