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波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龙涌诉被告号史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涌,吴史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627号原告龙涌,男,生��1986年12月25日,汉族。被告吴史哈,男,生于1966年1月20日,彝族。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涌诉被告号史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龙涌承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