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国兴与张连有、张静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532号原告苏国兴,农民。被告张连有,农民。被告张静雅,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苏国兴诉被告张连有、张静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国兴承担。审判员 冯裕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