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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国兴与张连有、张静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532号原告苏国兴,农民。被告张连有,农民。被告张静雅,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苏国兴诉被告张连有、张静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国兴承担。审判员  冯裕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