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姜丽君诉被告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君,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金弘祥综合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0875号原告姜丽君,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钟子江,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农业经济技术开发中心苇塘组。被告沈阳金弘祥综合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原告姜丽君诉被告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金弘祥综合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治代理审判员 秦 木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洁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