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6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江某甲与江某乙、江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958号原告江某甲。被告江某乙,约50岁。被告江某丙,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甲与被告江某乙、江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甲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梦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