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太原市金盛元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山西晨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市金盛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晨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金盛元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孟保贵,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杏梅,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红芳,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晨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二巷东口。法定代表人柯受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慧青,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太原市金盛元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晨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太原市金盛元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漏水水管是原有的(上诉人是否提供管道位置图)还是被上诉人安装的,大理石是否属于被上诉人施工范围,膨胀螺丝钉进水管是否被上诉人施工所致,对隐蔽工程是否适用二年保修期,上诉人因漏水造成的损害与被上诉人的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焦跃峰审 判 员 雷 晨代理审判员 王笙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梓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