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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翁金旺与吴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金旺,吴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215号原告翁金旺。被告吴华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金旺诉被告吴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金旺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翁金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