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沅卿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沅卿,滕玉鑫,李金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59号申请人李沅卿,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滕玉鑫,女,192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金卿,女,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伟,系滕玉鑫的外孙,申请人滕玉鑫、李金卿共同委托。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沅卿、滕玉鑫、李金卿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沅卿、滕玉鑫、李金卿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李炳良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区光州东路1289号文苑星城的两处房屋、两处车库:房屋一【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300**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州国用(2010)第5464号】,房屋二【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300**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州国用(2010)第5465号】;车库一【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300**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州国用(2011)第0032号】,车库二【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区字第0300**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州国用(2011)第0035号】,均由甲方李沅卿继承,归甲方李沅卿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