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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林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舍丽绘艺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林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舍丽绘艺术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林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舍丽绘艺术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绍崧。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林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舍丽绘艺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大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文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