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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主屯信用社与赵寿清、王凤玲、杨俊清、李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主屯信用社,赵寿清,王凤玲,杨俊清,李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329号原告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主屯信用社,住所地新民市。负责人赵志勇,男,系该社主任。被告赵寿清,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王凤玲,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杨俊清,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李淑英,女,1964年8月27日出生,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主屯信用社诉被告赵寿清、王凤玲、杨俊清、李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主屯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