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代宏斌与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637号原告:代宏斌,沈阳市和平区天路遥炊具商店个体业主。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惠工街136-9号(3-1-1室)。法定代表人:赵佳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铁成,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宏斌与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宏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将本案与(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750号,原告高伟诉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代宏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宏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