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郑玉华与张建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华,张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郑玉华,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建波,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日权利人郑玉华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张建波位于伊春市南岔区浩良河镇二委五组产权证号00218,面积37.70平方米私有住宅一户房屋证照手续办理给申请人。经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伊春市南岔区浩良河镇二委五组产权证号00218,面积37.70平方米的房屋一户房屋证照手续办理给申请人郑玉华。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