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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息烽明晋建材有限公司、曾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息烽明晋建材有限公司,曾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息烽明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马田村。法定代表人伍伦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劲松,男,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息烽明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执督字第7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鉴于本案执行实际情况,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意愿,为尽快执结本案,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潭中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息烽明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雄审判员  张雪峰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子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