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峨眉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茂军与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黄茂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日,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万才建、谭韬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组织机构代码:20746445-1。法定代表人:童文其。委托代理人:罗德林、杨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茂军申请执行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补助金共计32846.4元,本案执行费393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