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先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先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52号罪犯李先左,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0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先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六万三千五百六十元。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复核,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一二年九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先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先左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先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19日止)。期执行至2014年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