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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威县洺州镇前麻固村民委员会与夏全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县洺州镇前麻固村民委员会,夏全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970号原告威县洺州镇前麻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守用,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妙增科,威县洺州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全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县洺州镇前麻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夏全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县洺州镇前麻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