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晓英与周金宝、欧阳银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英,周金宝,欧阳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赵晓英,无业。被执行人周金宝,农民。被执行人欧阳银秀,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晓英与被执行人周金宝、欧阳银秀民间借贷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生效判决书,被告周金宝应返还原告赵晓英借款人民币120000元,被告欧阳银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周金宝、欧阳银秀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晓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金宝、欧阳银秀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32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福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