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大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春兰与殷纯岗、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兰,殷纯岗,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春英,仇正林,仇正贤,仇正凤,仇翠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大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张春兰,居民。委托代理人杨书霞,江苏倪同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纯岗,居民。被告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海通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曙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时春英,居民。被告仇正林,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被告仇正贤,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被告仇正凤,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被告仇翠凤,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21号华荟大厦5楼。负责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兰与被告殷纯岗、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春英、仇正林、仇正贤、仇正凤、仇翠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春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殷纯岗、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春英、仇正林、仇正贤、仇正凤、仇翠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兰撤回对被告殷纯岗、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春英、仇正林、仇正贤、仇正凤、仇翠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春兰负担。审判员 朱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