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一飞与吴建华、吴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飞,吴建华,吴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陈一飞。被告吴建华。被告吴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飞与被告吴建华、吴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建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书面告知原告陈一飞应在接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补交诉讼费155元,并交纳公告费260元。现原告陈一飞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且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陈一飞负担。审 判 长 刘丽鹏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