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罗民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魏国星与熊小平、江西省文俊耀实业有限公司、九江欧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国星,熊小平,江西省文俊耀实业有限公司,九江欧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保字第40号申请人:魏国星,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熊小平,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江西省文俊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小平。被申请人:九江欧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翔海。申请人魏国星与被申请人熊小平、江西省文俊耀实业有限公司、九江欧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国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熊小平、江西省文俊耀实业有限公司、九江欧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魏国星用于担保的赣A×××××广州丰田车一辆,担保人魏信鑫用于担保的赣A×××××宝马车一辆、担保人何迎春用于担保的赣A×××××雪佛兰车一辆及赣A×××××本田雅阁车一辆,担保人吴质想用于担保的赣A×××××丰田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子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