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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XX,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县看守所。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X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涂晓扬、被告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程XX在其所租住的新建县长堎镇欧尚公馆1029房间里开设赌场,肖XX、张XX、丁X、丁X一、王XX、雷XX、夏XX等人在内赌博,输赢达几万元,中午便按照惯例由赌博当局赢钱的丁X出资1000元让被告人程XX买午饭给众人吃,被告人程XX从中牟利600余元。当日下午三时许,被告人程XX联系购买了麻古和冰毒提供给在其房间内赌博的肖XX、张XX、丁X、王XX等人吸食,经对以上吸毒人员甲基安非他明尿检,均呈阳性。被告人程XX在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主动供述卖给其毒品的贩毒人员谈XX的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谈XX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谈XX、肖XX、丁X一、张XX、丁X、王XX、雷XX、夏XX、熊XX、李X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X提供场所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在赌博场所容留赌博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其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贩毒人员,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相符,予以支持。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智人民陪审员  戴国聪人民陪审员  杜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熊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赌博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