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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执字第4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汪良银与杨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良银,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492-3号申请执行人:汪良银,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被执行人:杨芳,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汪良银与被执行人杨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查封了登记在杨芳丈夫陆玉兵名下的皖A×××××北京现代小型普通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需要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登记在杨芳丈夫陆玉兵名下的皖A×××××北京现代小型普通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成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