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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3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有限公司与黄定伦,林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690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388号金豪嘉苑13-2-2,组织机构代码76889346-7。法定代表人周景宽,经理。被告黄定伦,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林琴,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定伦、林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