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997号原告张某某,住会宁县。被告曹某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称经家人劝说,其与被告曹某某和好,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振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