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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与吴有珠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范晓轩。委托代理人:宋爱琴,系广州市天河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吴有珠,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穗天卫医罚字(2015)03090401号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就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尚未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穗天卫医罚字(2015)030904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栋代理审判员  黎锦明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