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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田某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田某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田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长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王树恒人民陪审员  张振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