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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岑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志凤与徐昌林、高文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岑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梁志凤,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所广西岑溪市岑城镇玉梧大道109号。被告徐昌林,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所广西岑溪市糯垌镇绿云村南六组317号。被告高文芸,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所广西岑溪市糯垌镇绿云村南六组3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凤与被告徐昌林、高文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志凤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对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梁志凤负担。审判员  赖德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