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志凤与徐昌林、高文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岑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梁志凤,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所广西岑溪市岑城镇玉梧大道109号。被告徐昌林,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所广西岑溪市糯垌镇绿云村南六组317号。被告高文芸,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所广西岑溪市糯垌镇绿云村南六组3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凤与被告徐昌林、高文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志凤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对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梁志凤负担。审判员 赖德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