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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潘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李艳华,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原告潘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新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华,被告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潘某与蔡某原系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3年离婚,因考虑到女儿出嫁问题无奈于XXXX年XX月复婚,但是复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挚的感情,蔡某常年在外对家庭完全不承担责任。现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要求解除与蔡某的婚姻关系。被告蔡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复婚后蔡某虽在徐州工作,但是会经常回无锡看望潘某及潘某的父母,潘某也多次到徐州看望蔡某,复婚后双方的感情还是很好的,且女儿平时的生活费和大学学费都是蔡某支付的,希望双方能够好好沟通继续生活。经审理查明:潘某与蔡某于XXXX年X月X日离婚,XXXX年XX月X日复婚。复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6月,潘某诉讼来院,诉请如前。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结婚证、户籍信息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以家庭为重,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潘某与蔡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后为120元(已由潘某预交),由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审判员 史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晓月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